根据检索到的官方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于2025年5月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缴纳时限、计征方式和免征情形作出了系统规定。以下是其核心内容梳理。
依据该办法第四条,凡在山东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经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对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损坏,且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中“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明确包括四类:取土、挖砂、采石(河道采砂除外);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费源、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征管模式,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办法第八条按项目类型区分了计征方式:
| 项目类型 | 计征依据 |
|---|---|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
| 矿产资源(建设期) |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
| 矿产资源(开采期) | 除石油、天然气外按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
| 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 按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
| 排放废弃土、石、渣 | 按排放量计征;已按前述方式计征的,不重复计征 |
两点特殊规定值得注意:供水工程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按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计入计征范围。征收标准本身则依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免征情形,主要包括: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项目;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按相关规划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检索条目中该条款内容未展示完整,具体免征范围以文件原文为准)。
从征管流程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应缴费额并将批复文件等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并向水行政、财政部门传递征缴信息,实现三部门信息共享。对未按规定缴纳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或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对建设单位而言,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把握三个节点:一是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补偿费核定与申报缴纳,避免因欠缴影响开工;二是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注意建设期与开采期计征方式的切换及季度申报时限;三是对照免征情形核查自身项目是否具备减免条件。
如需了解具体费额标准、免征认定程序等细节,建议以山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发布的文件原文及当地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口径为准。
